山东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追责细则

03.02.2016  14:34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咋办?近日,山东对此有了详细规定进行追责,领导干预司法,将会被追责处分。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等都属于干预司法活动。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或者利用记录报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