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制定水利风景区复查管理办法 破除水利风景区"终身制"

16.01.2015  04:42

  日前,《山东省水利风景区复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本《办法》首次规定,对复查不符合要求且整改不合格的省级水利风景区,将被撤销"山东省水利风景区"称号,省级水利风景区破除"终身制",水利风景区的创建与管理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办法》是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风景区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参照《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等制定的。《办法》广泛征求了厅机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水利局以及多年从事水利风景区评审工作的专家意见,对复查目的与原则、复查依据、复查方式、复查内容、评分标准、复查结果的使用等作了明确规定。复查采用专家组实地考察、材料审查、听取汇报、评委会确认的工作程序。复查不符合要求的将被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山东省水利风景区"称号。

  自2002年山东省开展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审命名工作以来,山东省各地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水利风景区不断涌现。截止到2014年,山东省共评审命名十一批173处省级水利风景区,水利风景区数量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是从全省看,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不平衡,个别水利风景区因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景色退化、质量下降等问题,阻碍了水利风景区的发展,对水利风景区的品牌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水利风景区创建与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风景区动态长效监管机制和退出机制,提升水利风景区品质,打造水利风景区品牌,引导全省水利风景区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

信息来源: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 | 责任编辑: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