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最高可拘15日

23.12.2014  11:35

    昨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做修改情况说明时称: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剧毒、高毒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还不行,有些病虫害防治还缺乏有效的替代性低毒农药,针对爆发性病虫害还需要储备适量的剧毒、高毒农药用于应急处理。”     “有些企业、协会提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后,法律委员会就草案涉及的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入法、实行社会共治等十二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汇报,并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在《草案》初次审议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修改涉及章节内容较多,改动较大,涉及食品流通环节、媒体监督、保健品使用原料管理等问题,特别是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加重其法律责任。     这些环节 有法可依     食品的贮藏、运输     《草案》第2条,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应遵守本法。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也应遵守本法。     此前,食品的贮存运输一直被视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活动”,没有单独规定在于法律中。但近年来网购兴起,相当比例的网上食品交易面临的各种问题开始受到重视。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就提出,食品贮存、运输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除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储、物流企业也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因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同时还增加规定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都应当安全、无害,并且还要保持清洁,以防止污染。还要保证食品所需要的温度条件,不能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同时,还有一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重在源头管理,而此前的食品安全法对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规定还不太清楚,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也纳入本法规定。     网络服务商     《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的,由自己赔偿。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网络购物方面尚存真空地带,特别是在网购食品上,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网商敢于承诺自己是安全的食品网购平台。此次《草案》修订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承担连带责任已成为社会各方的一致共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承担责任的,消费者先追究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履行赔偿责任后,追究生产经营者,这样对网络消费者有一个保护作用。     提供场所者     《草案》规定,明知道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然为他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规定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     此次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如果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违法行为,还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行为 处罚加重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可拘留     《草案》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等6种情况,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也就是说,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这类严重违法行为,《草案》二审稿首次加入人身处罚,允许拘留相关责任人。     加重法律责任 赔偿最低1000元     《草案》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或者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在规定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赔偿的金额不满1000元的,为1000元。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重法律责任,并采取多种法律手段予以严惩。因而,《草案》二审稿对这一建议也有所回应。     同时,罚款幅度也有调整。一些原先规定范围在“二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处罚,下限上升至一万元。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     《草案》二审稿收紧赔偿金额的下限,使得违法成本再次提高。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可拘留     《草案》第11条: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草案》第114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还不行,有些病虫害防治还缺乏有效的替代性低毒农药,针对爆发性病虫害还需要储备适量的剧毒、高毒农药用于应急处理。     目前,我国正按照“时机成熟一个,禁用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淘汰这类农药。所以,《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还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规定可以给予拘留处罚。     “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事先向监管部门核实”     这条规定删除     《草案》删除了此前的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     这一修改涉及到公共舆论领域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在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是以“个别举报--媒体跟进--主管部门做出反应”的模式爆发的现实情况下,此次《草案》对这一模式做出了鼓励。     根据《草案》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的是社会共治的原则。因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就建议进一步充实这方面的规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媒体和消费者的作用。草案二审稿具体规定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需对其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从而允许媒体更快地对举报做出反应。     但另一方面,草案也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其他亮点     鼓励“食品安全责任险” 并非强制     《草案》第42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草案》第64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委建议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这一条款。同时,还增加规定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法律责任。     保健品明确量的要求     《草案》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及用量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相关部门制定。同时还规定,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保健品实行备案管理。     标签有瑕疵可不赔偿     《草案》明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生产经营者可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有些企业、协会提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草案》二审稿才修改成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