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定规矩”

11.06.2017  12:04

  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该局制定六项标准,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定规矩”。

  一是亮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持有登记证;食品摊点持有备案信息公示卡。“三小”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以上证(卡)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是安全承诺。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公众监督。

  三是原料公示。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

  四是单据留存。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单据,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进货单据留存不少于六个月,并放置于生产经营场所。

  五是操作规范。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六是场所清洁。场所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无苍蝇蚊虫、无异味。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