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试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制度

21.01.2015  16:30

  从市食药监局获悉,我市试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制度。今后,食品小作坊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获得《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后才可在一定范围内销售所加工的食品。
  据悉,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小作坊的生产报告后,3日内完成材料审查,5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随机抽取并封存小作坊试生产的食品样品。由申请人将样品送交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对通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小作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7日内发放《审查合格通知单》。未通过的小作坊需整改后重新进行生产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合格通知单》有效期为一年,小作坊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新报告。若一年内产品抽检合格,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可免于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但若未如实进行生产报告、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证照的,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被撤回《审查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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