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公告

13.12.2017  16:05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7年   第70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下放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公告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为方便我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口,经研究决定原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的“药品销售证明”“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等三项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

        出具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属于公共服务事项,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尽快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同时做好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的调整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销售证明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