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制定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1.01.2015  11:58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省局制定了《山东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2015年1月5日正式印发。

  该《办法》分总则、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适用和附则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了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入场经营者的首负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二是通过强化制度设计,明确了管理措施。明确了经营主体备案和登记制度、市场准入制度、退出制度、一票通制度、自检制度、驻场监管制度等。三是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便于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及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操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监管的法定职责已经明确,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规范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入市后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不具体。为此,省局先后组织召开了由农业、林业、畜禽、渔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座谈会;并组成调研小组,赴有关省市进行了调研考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手,以点带面,推动我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全面展开。该《办法》的印发,实现了我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从无到有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