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须有实体店

05.03.2017  17:36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须有实体店,中小学周边的小吃摊不能随意乱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办理登记证后,才能上岗经营。

  根据条例,网络餐饮等服务商需要拥有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体店,并在网络主页面公示店名、地址、法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且不能超范围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将划定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将有临时指定的摊贩经营路段和时段,这些区域和时段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如果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并处2000元到20000元的罚款。如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1年内累计3次受到行政处罚,将被吊销其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据了解,山东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18万家,从业人数33万多人。

作者:邵琨         编辑:张元元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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