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侦办首例违反“反恐怖主义法”案件 看暴恐视频被拘15天

26.04.2016  11:23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这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明文规定,但长清区的王某峰从去年2月以来,多次观看并下载割头、IS打仗场面等涉暴恐音视频,近日被济南警方抓获处以15日拘留,这也是济南侦办的首例违反“反恐怖主义法”案件。

  20日,济南警方获得线索:长清区石庄村人王某峰多次上网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涉暴恐音视频。市公安局迅速启动反恐侦查打击合成作战机制,先期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21日,办案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将违法嫌疑人王某峰(男,汉族,36岁,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石庄村人)抓获。经审查,王某峰初步交待自去年2月以来,通过观看电视新闻对IS恐怖事件的报道,对暴恐音视频产生好奇心理,为寻求刺激、缓解压力,多次通过百度搜索并非法登录境外网站,观看并下载割头、IS打仗场面等涉暴恐音视频。仅4月2日-7日,王某峰先后5次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暴恐音视频4部。

  据了解,此案是济南公安机关侦办的第一起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案件,王某峰也成为济南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第一人。鉴于王某峰的行为,长清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二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