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非遗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学校设置非遗课程设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28.05.2015  18:06

  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6月3日前提出反馈意见。新条例拟规定,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集中的区域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濒危非遗项目开展抢救性保护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调查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妥善保存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该名录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真实存在,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集中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代表性传承人可享受传习补助

  目前许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危险。对此,条例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可开展技艺展示、传授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按照师承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依法使用相关项目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依法享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有关部门申请支持。

  与此同时,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护、保存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相关的义务。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鼓励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特色旅游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集中的区域,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村、镇,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命名为文化生态名村、名镇。

鼓励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文化项目开发、经营活动。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经营活动时,破坏具有标志说明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