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6人向河道排污被指控 工厂铺管道直通徒骇河

23.01.2015  20:17

  吴某某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分别或共同参与向徒骇河内排放工业废酸667.46吨,严重污染环境,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日,济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后该县第一起环境污染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9日前后,被告人吴某甲、崔某某口头约定,由被告人吴某甲雇佣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罐车,并由王某某押车,以向某造纸厂送运废酸为由,从济南某化工公司将工业废酸运输至济阳县曲堤镇王家村徒骇河大堤附近,将2车废酸直接排入徒骇河,经查明共计96.7吨。之后崔某某租赁徒骇河大堤附近一家废弃工厂,并在厂内铺设管道通至徒骇河,自2013年12月4日起,吴某甲、崔某某、徐某某、彭某某、吴某乙将9车废酸通过铺设的管道排入徒骇河中,经查明共计569.86吨。经检验,罐车内所剩废酸PH值小于2.0,属腐蚀性危险废物,总铬浓度超过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3.07倍,总铅浓度超过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77倍,总镍浓度超过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3倍。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某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分别或共同参与向徒骇河内排放工业废酸667.46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济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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