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临沂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347件 7成涉商标

24.04.2015  16:09
  本报4月23日讯(记者 崔洪英) 在第十五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其中有四大案例是商标权案件。2014年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47件,其中涉及商标权案件就有244件,占总案件的7成。

  在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设计商标权案占到七成,临沂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金宏向记者介绍,商标类案件包括商标转让、商标所有权、商标许可纠纷和商标侵权,其中涉及最多的案件类型为商标侵权,表现为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这也反映出市场主体商标意识、商标维权意识和品牌意识逐步增强。

  2014年度,临沂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47件,其中,涉及著作权案件94件,商标权案件244件,不正当竞争案件5件,技术合同案件4件;结案数279件,结案率为80.4%,调撤率为76%。结案率、调撤率均创历史新高,呈现出“高结案率、高调撤率、低上诉率”良性发展态势。

  在审理的案件中,既有施耐德电气(中国)公司、完美(中国)公司、拉法基、彪马、盼盼食品、苏泊尔等国内、国际知名企业、品牌的维权诉讼,也有兰陵、万博泓等本地品牌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维权诉讼,社会影响大、关注程度高,一些案件的判决,对关联案件在全国法院的维权诉讼产生了良好的判例效应。

  □延伸阅读

  7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可来临沂中院提起诉讼

  哪些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到临沂中院提起诉讼呢?据临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金宏介绍,山东省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受理范围主要包括10大类案件,分别是技术合同纠纷、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网络域名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正当竞争纠纷、发现权纠纷、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而对于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3类案件,临沂市辖区的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除此以外的7大类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到临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点案例回顾

  淘宝网店侵犯完美(中国)商标权

  1999年1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332692号图形商标,有效期自1999年11月14日起至2009年11月13日止。2009年10月27日,该商标获得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后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孙百强在淘宝网站内于2013年5月14日成立网店,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完美公司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相同。而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相比,其外包装颜色、防伪标签、商标标识的花纹、亮度及精致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标注生产批号与正品不同。

  临沂中院认为,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判决被告孙百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8000元。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系作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北京龙发告临沂龙发侵害注册商标权

  2003年11月28日,以北京龙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甲方、临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临沂市出资登记注册经“龙发XXXX装饰公司”为企业名称的特许企业,经营区域限定在临沂市区域内,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

  合同签订后,临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在临沂市工商局兰山区分局注册成立了“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之后双方均依约履行,至2006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约。

  2013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催要欠款通知的函,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同年5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仍在使用其商标,随即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临沂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龙发+字母组合商标”、“龙发”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许可协议期满后,未征得原告同意继续使用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依法停止该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临沂巧米郎生产“假盼盼”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员工近万人,市场营销网络分布全国各省市县和乡镇。主要生产“盼盼”等系列产品,生产和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并远销东南亚、韩国、中东、欧美、澳大利亚等二十多个国家。“盼盼食品”系“中国航天标识特许商品”“中国绿色食品”“中国知名食品信誉品牌”。“盼盼”商标被评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2年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故意模仿原告相同产品的包装装潢,造成市场的混淆;2013年1月21日,临沂市工商局兰山分局在被告的生产现场查获被告生产“麦香鸡块”“麦香鸡味块”产品,认为该产品与原告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于2013年6月24日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临沂市巧米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对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巧米郎”麦乐鸡味块(麦香鸡味、烧烤牛排味、番茄味)、“巧米郎”麦香鸡味块(麦香鸡味、烧烤牛排味)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相关链接

  提高侵权代价 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记者注意到,在这次公布的10大案件中大多数都是运用裁量性赔偿方法。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经常抱怨诉讼成本高、损害赔偿数额低。如何才能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问题呢?据临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金宏介绍,主要是“一升一降”,“一升”就是使赔偿数额提高,“一降”就是降低维权的成本。

  金宏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影响,一直是制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难题。”这些年,临沂中院也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个难题。

  “首先是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切实提高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其次,对于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支持其赔偿请求,责令侵权人予以赔偿,客观上提高了损害赔偿数额。”第三是加大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对于严重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行为人,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记者 崔洪英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