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08.07.2015  15:59
来源: 时间:2015-07-01

 

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3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第一个司法行政改革性文件。司法部对该《规定》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称赞其“在全国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规定》共五章,四十条,从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突出性、关键性问题入手,立足山东实际,全面、系统地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明确了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内容和程序要求。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5项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二是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律师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辩论与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律师依法提交的书面辩护、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附卷。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 三是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业务中的执业权利。律师为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与所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有平等、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各方委托律师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办案场所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当为律师阅卷、复制资料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及时向律师送达决定、裁定、裁决、判决等法律文书。 四是明确了救济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以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调查核实建议,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司法行政、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规定》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问题导向,既体现改革精神,又不“抢跑”、“越位”的指导原则,做到重要制度设计于法有据,制定的条文反映改革方向,符合改革要求,又脚踏实地、务实管用。《规定》的亮点和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是形式上新颖。由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组织相关13部门会签下发该《规定》,会签部门基本涵盖了律师执业所涉及的主要部门和行业,在全国是一项创新。二是内容上全面。保障的律师执业权利基本涵盖了律师的主要业务活动和执业过程,在全国属于首创之举。三是机制上健全。对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及责任追究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必将有力遏制侵犯律师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优化律师执业的法治环境。四是体现了中央精神和改革的最新成果。《规定》体现了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律师制度改革新精神和新要求,吸收和借鉴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政法机关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使《规定》的内容反映了相关改革的最新成果,在全国切实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