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权利受制度保障 刑案阅卷无次数限制

09.07.2015  15:37
  大众网济南7月9日讯(见习记者 赵兵) 9日上午,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做出了制度保障。规定明确,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规定》明确,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保障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间、次数

  《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律师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并对律师阅卷的时间和次数、阅卷方式、预约阅卷作了具体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辩论与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律师依法提交的书面辩护、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附卷。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

  办案机关应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   

  《规定》明确,律师为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与所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国家机关、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阅卷结束后,律师要求补充阅卷的,可以与办案机关另行商定阅卷时间。办案机关获得补充材料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查阅。   

  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有平等、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各方委托律师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办案场所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当为律师阅卷、复制资料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及时向律师送达决定、裁定、裁决、判决等法律文书。

  侵犯律师权利将被追责

  《规定》明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以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调查核实建议,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