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破解律师执业难题 律师今后阅卷次数将不再受限

09.07.2015  18:37

    中国山东网7月9日讯 (记者 孙杰)会见难、阅卷难、调取证据难……几乎所有律师在代理司法案件时都遇到过类似情况。为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近日,山东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了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机制和措施。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也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省高院、省公安厅等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律师今后出庭只接受证件查验,歧视性安检将被取消

  《规定》指出,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案件外,48小时内律师就可见到当事人

  以往代理律师在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时往往会被看守所等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此,《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今后将不再受限

  针对“阅卷难”,《规定》明确,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有充足的阅卷时间。确有合理的客观原因不能安排阅卷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商定具体的阅卷时间。并且,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阅卷结束后,律师要求补充阅卷的,可以与办案机关另行商定阅卷时间。办案机关获得补充材料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查阅。

  律师调查取证,相关国家机关需配合协助

  而对于律师调查取证经常遭遇不配合的情况,《规定》提出,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工商、公安、国土、建设、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以及房产、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相关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协助。

  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律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属于该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但该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