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宁平东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8.01.2016  18:05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罚决字〔2016〕25号    


 

关于对济宁平东会计师事务所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宁平东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开展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财监〔2015〕7号)要求,2015年8月至9月,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你所2014年在财务账外核算收入8193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你所2014年12月跨期列支2015年2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1310.6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法规处       联系电话:0531-82669723 地      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4日 抄送: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