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徐善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8.01.2016  18:05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罚决字〔2016〕27号    


 

关于对徐善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善秀: 根据《关于开展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财监〔2015〕7号)要求,2015年8月至9月,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淄博惠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对淄博时光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淄惠中会审字〔2014〕第010号审计报告,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3年淄博时光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账簿均为14635209.78元,占资产总额的42.17%,你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未发现企业有未入账银行存款账户(工商银行1603006119520284577账户,对账单余额398842.78元;农信社9030103607142050000976账户,对账单余额122410.98元),造成少计银行存款521253.7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法规处       联系电话:0531-82669723 地      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4日 抄送: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淄博市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