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7〕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行业领域各方主体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5日
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的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市政设施、城镇燃气热力、公园景区运行维护的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1.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虽未达到相应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报、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不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或不具备相应证照资格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4.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吊销相关职业资格,或被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被判处刑罚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暴力抗法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级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条件和标准。纳入省级“黑名单”的,必须同时纳入市、县(市、区)级“黑名单”管理,依次类推。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必须纳入市、县(市、区)级“黑名单”。
第六条 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般为1年;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存在第四条第四款情形的,其管理期限应持续至相应法定期间的截止时间。
第七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填写《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送达《山东省住建系统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附件2)进行告知。当事方在收到告知书后7日内可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门可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信息采集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住建系统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附件3)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外发布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布,同时推送至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
(四)信息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组织核查确认,填写《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附件4),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移出或保留,同时与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同步。
第八条 外省企业、人员在山东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山东省企业、人员在外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纳入我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依规给予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明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纪、安全生产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在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强化建筑市场、现场管理两场联动,对失信单位和人员实施有力惩戒。
(一)推动住建系统“黑名单”信息作为政府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审批、证券融资、用地审批、绩效考核、保险费率浮动、招投标、证照管理、信贷、担保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被列入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与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索引共享信息,并在以上方面实施联合惩戒限制。
(二)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引导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限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在资格预审或评标阶段,应对投标审请人或投标人是否列入“黑名单”进行核查,由评标(评审)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的规定,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限制参与投标活动。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时,对住建系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启动复核机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燃气热力、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时,照此进行核查限制。
(四)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个人安全生产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时,必须重新考核。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先推优时,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项目负责人应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而未纳入的,依法依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附件:
1.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采集表
2.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3.山东省住建系统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4.山东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2017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