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受省政府委托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立法说明
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济南召开。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孟富强受省政府委托,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建议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说明。
会上,孟富强介绍,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五次下发通知,要求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二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情况,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三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对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清理;四是,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内容进行纠正处理;五是,组织开展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相应下发了开展清理工作的通知;同时,省法制办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召开了三次专题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范围、内容、时间要求等作出了具体安排。其中,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修改和废止的144部法律、行政法规,对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重点梳理。目前,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根据省直有关部门的清理进度和结果,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件修改一件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修改:对修改内容不多、便于集中修改的,采用打包方式;对修改内容复杂、需要协调相关部门意见的,采用单独提出修正案的方式。按照这一原则,省法制办于7月下旬对各部门上报的第一批法规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和汇总,形成了《〈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建议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并于2017年9月1日,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孟富强介绍,本次修改的8件地方性法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依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作出相应修改完善,包括:《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二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专项清理要求作出的修改,包括:按照国务院对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予以纠正处理的要求,对《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作出修正;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和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对《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做出修改完善。另外,国务院第676号令废止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据此,建议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责任编辑: 孔维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