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7.07.2016  03:07

                          济南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

人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体系,促进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外省进济、省内进济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本市承揽业务的,其信用等级的评定、公布、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勘察设计诚信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为目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标准;负责采集、审核和汇总各部门报送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建立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各级诚信记录部门查实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管理,结合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采集诚信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同时,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市范围内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的诚信记录。

  第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统一的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和标准,可对在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和汇总,并将诚信记录信息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在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九条  各诚信记录部门和人员对诚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诚信记录、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收集、整理、归档诚信记录、工程业绩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表彰奖励的,一个月内由单位将获奖证书和有关文件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核实后为其增加良好行为记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或组织申报的奖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第三章  诚信评价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评价实行动态计分。以评价年度内勘察、设计单位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所形成的诚信分值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定,确定年度信用等级。诚信评价标准见附录一。

评价分为AAA、AA、A和B四个等级;以考评总分划分等级,90分为基本分,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AAA级: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90分(含)以上,AAA级单位是指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业绩成果质量优秀,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的企业。

AA级: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80-90分之间;AA级单位是基本做到遵规守信,市场行为较规范,成果质量较好的企业。

A级: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65-80分之间;A级单位是指遵规守信,市场行为、成果质量等方面表现一般的企业。

B级:评价年度的诚信分值为65分(含)以下。B级单位是指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企业。

第十二条  对于评价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单位,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B级: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五)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六)私刻、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

(七)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八)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九)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评价年度内无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A级。

第十四条  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等级评价以年度为单位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实行“绿色通道”管理。下一年度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信用等级AA级的企业实行预警机制,下一年度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下一年度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下一年度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的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价制度。对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由轻到重,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条的,进行“黄牌”警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五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条的,进行“红牌”警示。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评价扣分时,应填写《济南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单》(附件3)或《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单》(附件4)。

勘察设计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以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在收到《济南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单》、《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单》和行政机关做出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决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章  诚信情况的公布和应用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管理、表彰评优、市场监管等工作中与诚信评价结果联动,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诚信记录和评价情况,通过建设行业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信息实行对外公示,接受职能部门、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年度诚信评价结果,对诚信度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诚信评价结果为B级的单位,作为本年度不诚信单位进行通报,并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同时,限期3个月内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其投标资格,不予办理资质升级、增项等各种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受“黄牌”和“红牌”警示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

第二十二条  凡受“红牌”警示的从业人员,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在本市6个月的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注册机关吊销其注册执业证书。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日。

 

 

附件:1.济南市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价标准

2.济南市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3.济南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单

4.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单

 

 

 

 

 

 

 

 

 

 

 

 

 

 

 

 

 

 

 

 

 

附件1  济南市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价标准

一. 勘察设计单位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获奖等级

加分值

 

 

年度内获国家、省、市级勘察设计质量奖情况

国家级奖项(7分)

一等奖

5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省级奖项(7分)

一等奖

4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市级奖项(6分)

一等奖

2

 

 

二等奖

1

 

 

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计分;所有奖项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二、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涉及工程项目的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记录,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分别扣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扣分。每个扣分项累计扣分不超过其扣分值的3倍。

扣    分    内    容

扣分值

1、承揽违章工程或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10分/次

2、设计单位未根据审查合格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分/次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

3分/次

4、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违反一般标准条文的

1分/次

5、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2分/次

6、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5分/次

7、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勘察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施工措施建议的。

3分/次

8、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2分/次

9、勘察、设计文件相关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2分/次

10、勘察设计单位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不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

3分/次

11、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3分/次

12、超过注册有效期执业的注册师所在单位。

2分/次

13、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分/次

14、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

2分/次

15、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商的。

3分/次

16、因不良行为受建设部、省、市通报批评的

5分/次

17、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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