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06.06.2017  22:43

 

 

 

 

 

济建质安字〔2017〕15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住建部施工扬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以省市政府治污减霾决策部署为指导,全面开展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对建筑工地围挡设置、道路及场地硬化、土石方挖运渣土处置、车辆清洗、裸土覆盖、施工物料、垃圾清运等环节实施扬尘专项治理,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责任意识,提高企业自律自控能力,有效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构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工作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各县区建委(建设局)和市质安站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资金;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渣土运输等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治理责任;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阶段及渣土运输全过程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作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标准要求。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对进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作业前进行扬尘防治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系统运行正常并按要求与主管部门进行联网;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公开参建各方扬尘治理负责人姓名、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3.分包单位(含后期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分包单位在自己承揽的工程范围内,对扬尘治理工作负责;按照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统一安排,合理组织生产,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做好与其他分包单位的衔接,有效抑制扬尘产生;教育员工爱护扬尘治理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污损、挪动、破坏。

4.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经市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核准的合规车辆,车辆号牌必须保证清晰,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达到100%;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5.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工程监理(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治理措施。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做好跟踪检查,直至整改合格为止;配合建设单位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施工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连带责任。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围挡设置。建筑工地必须采用硬质围挡进行封闭施工,围挡设置连续、封闭、牢固,建筑工地围挡的高度一般为2.5m;采用彩钢板围挡的,板材厚度≥0.8mm。

2.场地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道路、办公生活区、加工区、材料存放区等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现场出入口必须铺设混凝土硬地坪,主要车行道路宽度≥6m,混凝土厚度不宜小于200mm,一般车行道路宽度≥4m,混凝土厚度不小于100mm。

3.车辆冲洗设施。按照规定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位置应合理并确保正常使用。冲洗设备必须具备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附配移动式手动冲洗设备,实时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进行冲洗。

4.降尘设施。现场道路两侧、基坑周边、作业面等部位安装自动喷淋管,场内设置移动式雾炮车,可利用塔吊大臂安装降尘喷淋管,也可沿建筑物高度方向安装立体降尘装置。

5.裸土覆盖及绿化。场地内不能硬化的裸露场地和堆放土方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6.施工物料。施工现场全面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且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封闭和降尘措施;各类施工物料分类存放,散状物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

7.垃圾处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存放,集中入池并严密遮盖;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废料或建筑垃圾时,采用装袋扎口、垃圾通道或其它密闭容器,严禁凌空抛掷;现场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理,严禁现场焚烧。

8.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配置。施工现场必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系统要覆盖施工主要区域(现场出入口、主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塔机及办公生活区等),监测监控系统要与主管部门综合监控平台实时联网,确保信息正常上传。

9.特殊天气应急响应。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时,停止一切施工作业。

三、组织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成立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蒋向波    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武兆军    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  员:魏  涛    质量安全管理处处长

刘其贤    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站长

张  健   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党委书记

随国庆    质量安全管理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质量安全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魏涛同志兼任。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6月5日前)。各县(区)建委(建设局)和市质安站要根据实际,对本县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对网格内所有工程项目进行梳理摸底,建立工程项目清单(见附件1)、台帐(见附件2),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集中治理阶段(6月6日至11月30日)。认真对照治理标准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扬尘控制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我委将对重点县区和重点工程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治理措施。各县区和市质安站每月对清单、台帐资料进行梳理、更新,按要求汇总填写《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于每月20日前,将统计表纸质版(或签字盖章扫描件)、电子版同时报送市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和市质安站要结合专项治理阶段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成效,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总结材料请于2018年1月5日前报送市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管理处,我委将进行汇总、总结,及时上报省住建厅,同时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扬尘治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严格履责,扎实工作,真抓实干,以不懈的努力和精细化的管理,从根本上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为改善空气质量、美化城市环境做出努力。

(二)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区根据本工作方案,尽快制订本县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完善保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本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监管工作联系表(附件4)请于6月5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三)完善长效机制。各县区要加大本区域内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控制扬尘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督促整改仍不到位的工程参建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问责。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本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联系人:质量安全管理处张艺、王诗培,联系电话(传真):0531-66605608、6660566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

          2. 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3. 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4. 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扬尘监管工作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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