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关宾同志就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29.10.2015  10:59

近日,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关宾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围绕人才和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机制,介绍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他在采访中提到, 只有给人才松绑,出台管用、有效、实在和符合规律的措施,才能激发人才创新创造的活力。

新闻链接:创新创业 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http://news.cntv.cn/2015/10/28/VIDE1446040078965266.shtml 


人才和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是整个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事关山东经济转型升级,事关山东未来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谁拥有一流的创新人才,谁就拥有了科技创新的优势和主导权。应该说,如何促进人才的自由流动,是能否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只有给人才松绑,出台管用、有效、实在和符合规律的措施,真正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打通科研人员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在政策上消除后顾之忧,才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让各类人才近者悦而尽才、远者望风而慕。

大力推进事业编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

省委13号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明确规定,一方面,高校、科研院所要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离岗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校、科研院所应与离岗人员、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协议期满,离岗人员可选择返回原单位工作,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另一方面,高校、科研院所也可将不高于30%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任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财政按编制内人员经费拨款标准拨付经费;兼职人员不纳入实名制管理。同时,我省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淄博职业学院、滨州职业学院等高校开展试点工作,“将企业任职或兼职经历作为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和科研人员晋升工程类职称的重要条件”,为壮大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科研队伍探索路子。另外,我省还印发了《关于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科研人员顺畅流动保驾护航。

积极调动没有流动的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对于没有流动的科研人员,省委13号文在有关章节做了明确规定。比如在文件第七条中提出,要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在政府设立并投资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要按不少于70%、不超出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这些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中已作出明确规定。

总之,山东省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要坚持聚焦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选准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环节,立足自身有基础、有优势、能突破的领域,让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人才充分活跃起来,切实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重奖成功的良好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开放创新协同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加快实现“山东制造”向“山东创造”的战略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