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家预收款后停业不提前告知 最高罚一万

30.03.2017  12:19

  (原标题:山东:商家预收款后停业不提前告知,最高罚一万)

  今后,不经消费者在购买时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确认,卖家不能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了。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还对规范收取预付款销售行为、禁止最低消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未经消费者确认

  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随着近年来非实体店购物方式的兴起,《条例》重点对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在网购中,消费者有时会遇到“七日无理由退货”却退不成的困扰。对此,《条例》从我省实际出发,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对“故意拖延”、“商品完好”等情形进行了界定: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视为“故意拖延”;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没有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

  同时,《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还要求经营者应当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条例》规定,销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时未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加强了对网络等交易平台销售者真实身份的监管。《条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核验进入平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违反《条例》规定,未核验销售者或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收预付款后停业

  要退钱还要退利息

  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交钱办卡后,商家跑路或商家不按承诺提供商品服务等问题。“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也存在着收款容易退款难、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降低、出现纠纷维权难等诸多实际问题。”石晓表示,对此,《条例》明确了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条例》规定,经营者如果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为了提高《条例》可操作性,该条还区分不同情况对退款作了规定: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二)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

  《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退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针对有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停业、歇业甚至跑路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条例规定,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商家掌握的顾客信息

  不得向他人提供

  实践中,餐饮业经营者往往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更容易造成铺张浪费,不利于节俭社会风气的形成。

  对此,《条例》在第五十三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近年来,由于信息处理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网络等途径非法收集、使用、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

  对此,《条例》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非法加工、公开、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删除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条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肖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婚姻家庭状况、银行账户信息、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投诉实施首接负责制

  诚信失信记录将公开

  “实践中,有的政府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以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为理由相互推诿,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政府的形象。”石晓介绍,为了更好地解决消费争议,《条例》还规定,对消费者投诉实施首接负责制。

  要求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消费者移交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同时,《条例》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经营者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在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之外,通过降低违法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使其承担社会谴责、生产经营活动不便或者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从而达到惩戒的目的。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记录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行为和违法失信经营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对接,完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查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