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7月起施行 餐饮业不得收开瓶费

30.03.2017  16:56

29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网购退货15日内不处理视为故意拖延

  《条例》对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重点进行了规范。《条例》从山东实际出发,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对“故意拖延”“商品完好”等情形进行了界定: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视为故意拖延;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没有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同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还要求经营者应当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如果办了卡或者提前交了钱,商家却跑路了,实在令消费者糟心。《条例》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如果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

   餐饮业不得收取开瓶费最低消费等不合理费用

  餐饮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更容易造成铺张浪费。另外,餐饮业的良性运转不能靠设定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等附加费用。

  为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失信经营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仅靠行政处罚等刚性的管理方式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山东探索运用相对柔性的行政管理手段规制违法行为,具有特殊的监管服务功效,能够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在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之外,通过降低违法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使其承担社会谴责、生产经营活动不便或者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从而达到惩戒的目的。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记录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行为和违法失信经营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对接,完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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