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部署开展第三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工作

30.09.2015  17:45
 

为进一步培养树立全省各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近日,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开展全省第三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工作,将经过申报、推荐、评定、公示等环节命名60个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通知强调,被推荐示范单位需符合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关于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意见》和《关于深化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管理的意见》中示范单位标准;需为各市、县(区)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通知要求,各市评审推荐工作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推荐工作按照“单位申报、逐级推荐、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结合推荐标准、分配名额,综合考虑示范单位类别,组织评审推荐。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确保申报推荐质量,要将相关证明、方案文件、原始材料等,连同推荐材料一并报送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我省已于2012年、2013年分两批命名了118家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有效推动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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