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混改”四条路径 确定58家国企混改试点企业

02.04.2016  09:52
省属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须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省属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记者 王佳声 报道

  

  本报济南3月31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四条实现路径。根据《意见》,混改将遵循“市场运作、依法规范、增量优先、一企一策”的基本原则。省属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须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省属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了混改的四条实现路径,即积极推进国有资本证券化、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稳妥实施员工持股、推动国有资本参与非国有经济发展。

  中央明确要求,改革不设时间表,不设硬性指标或目标,坚持成熟一个改革一个。《意见》明确了任务目标,即除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明确需要保持国有全资的省属企业外,其他省属企业稳妥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省国资委在研究起草《意见》的同时,确定了58家国企混改试点企业,争取用3至5年时间打造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总结提炼可复制的经验,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省国资委副主任樊军告诉记者,目前混改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为助推省属企业混改,我省今年1月19日发起设立了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该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母基金规模60亿元,一期总体规模200亿元,将通过各类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发挥其应有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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