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省属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意见 明确四种实现路径

02.04.2016  17:44

  人民网济南4月1日电(宋翠)3月16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首批选择了58户省管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在昨日召开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该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时民对《意见》作了解读。

  《意见》共分五部分。按照“市场运作、依法规范、增量优先、一企一策”的基本原则,除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明确需要保持国有全资的省属国有企业外,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稳妥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意见》明确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四种实现路径:积极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上市、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改革、稳妥实施员工持股和积极推动国有资本参与非国有经济发展。

  根据《意见》,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上市,充分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公众公司。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首发、重组等方式,实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鼓励与现有上市公司业态无关联且经营业绩相对稳定的省属二级及以下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同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改革。鼓励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以及保险资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主权基金或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资本,按照市场规则,以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支持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战略规划、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

  在稳妥实施员工持股方面。允许省属国有企业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创投或投资类新上项目、新设企业可以实行员工持股;允许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创投类企业员工持股。

  另外,鼓励国有资本围绕产业链、价值链,通过相关业务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业务互补等方式,参与非国有企业发展,形成具备较强竞争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意见》内容有五个创新点”。 时民表示,根据省属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合理设置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同时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协调运转、制衡有效的运行机制。此外依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各股东经充分协商,可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和决议通过的比例,可就章程修改、董事提名等重大事项约定中小股东的特别表决权。适当增加中小股东董事、监事席位。

  时民介绍说,《意见》内容还创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探索实施国有资本优先股制度、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分期出资、提前介入经营等。另外建立了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决策、有关改革措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给予充分包容。

        编辑:吕玥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