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2条"助力就业创业 常住人员符合条件可享同等待遇

12.09.2015  08:19

  山东近日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方案的通知》两个文件。9月1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文件进行解读。小微企业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满1年可与所在单位签约、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有望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政策……

  记者获悉,我省提出了22条就业创业政策,为就业创业者发放组合“大礼包”。

  在推动大众创业方面,《意见》有6项突破

  一是加强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我省鼓励各地盘活商业用房和破产、困难企业闲置厂房等资源作为众创空间。

  二是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我省提出,要设立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制度等。

  三是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

  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对从事网络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四是加大降免费力度。

  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是完善创业补贴政策。

  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元,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

  六是发挥创业示范引领作用。

  重点扶持100家左右具备领军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学生新创企业,在经营场所、投资引导资金、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

  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意见》有3项突破

  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二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各市、县(市、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省级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财政困难县,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三是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

  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意见》有3项突破

  一是搭建资源整合的培训平台。

  整合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建立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和培训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培训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专业培训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统一。

  二是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人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按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全额补贴,调动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性。

  三是实施“创业齐鲁训练营”项目。

  为了助推初创企业发展,全省每年将选拔500名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常住人员符合条件可享同等待遇

  建设集充分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为一体的“四型”就业社区,省里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此外,要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制度。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