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22条政策措施鼓励大众创业

12.09.2015  03:51

   中国山东网9月11日讯 (记者 姜瑞丽)11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邀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进行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意见》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五个方面,提出了22条政策措施。

  记者了解到,《意见》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五个方面,提出了22条政策措施。

  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方面,将促进就业与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信息化等发展战略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推动大众创业方面,将加强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各地盘活商业用房和破产、困难企业闲置厂房等资源作为众创空间。允许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从省、市奖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入股、借款等形式,扶持入驻初创小微企业发展。有条件的市对认定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与此同时,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设立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制度。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参股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共担风险,共同发展。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招聘要结合当地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制定向招聘计划。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纳入“社区就业计划”,每年开发2000个岗位,用于吸纳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市、县(市、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省级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财政困难县,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搭建资源整合的培训平台,整合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建立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和培训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专业培训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统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人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按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全额补贴,调动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性。实施“创业齐鲁训练营”项目,为了助推初创企业发展,全省每年将选拔500名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方面,建设“四型”就业社区,建设集充分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为一体的“四型”就业社区,省里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制度,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非农就业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更加精准地反映就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