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

03.03.2015  13:20

   中国山东网3月3日讯( 记者 张晓黎)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月25日公布的《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退伍士兵的接收与移交、自主就业、退休与供养、教育培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退伍士兵安置由城乡有别向城乡一体转变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光杰介绍说,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在安置方式上,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向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多元化安置转变;在安排工作对象上,由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并重向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转变;在扶持政策上,由发给退役金与经济补助为主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给予扶持政策方向转变;在安置制度上,由以户籍性质区分安置待遇的“城乡有别”向享有同等安置权利的“城乡一体”转变。

  退役1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技能培训

  李光杰表示,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人员多、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差异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需要明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为此,在《办法》中,提出了“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这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办法》规定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愿、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由政府统一组织,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就业需求,确立教学模式和学习培训内容,力求大多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够取得学习(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这对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帮助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对退役士兵跨区域易地安置的权限进行了调整和明确,规定“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服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兵,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李光杰认为,这样有利于整体上把握跨区域易地安置对象的流向流量,便于公安部门给予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及时落户。

  国有企业招录不少于聘用人员数量5%的退伍士兵

  《办法》明确规定:“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为鼓励士兵在部队积极工作多做贡献,《办法》设立了激励条款,规定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60%。“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选择岗位,也有利于鼓励服现役的士兵更好的工作。”李光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