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获通过 12月起施行
23日,《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弥补了山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而且,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焦点一
家长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
在山东,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比例呈上升趋势。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新伟介绍,2015年,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近1800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0多件,涉及未成年人3700多人;治安处罚未成年人14000多人,涉毒犯罪未成年人近30人,强制戒毒的未成年人1000多人。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条例应运而生。记者了解到,针对监护缺失或不当导致出现不良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这一问题,该条例专门设置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一章,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这在上位法以及外省地方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充分体现了山东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
条例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外出务工、经商,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告知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此次,山东还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设定了多处“行为禁区”。条例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放任其离家出走;强迫、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教唆、胁迫、引诱、放任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其他行为。
焦点二
学校不得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
对违反纪律的未成年学生,“不抛弃、不放弃”是一项重要的保护准则。此次,山东规定,学校不得开除或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因严重违反纪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可以实行留校试读进行教育、帮助;被开除学籍或被勒令退学的,学校应出具情况报告,并报送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引人关注的是,上述条例中还特意提出,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应当向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销毁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除此之外,山东还规定,旅馆接待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所在学校联系;无法联系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焦点三
监护人放任不良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
此次,山东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规定,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