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9 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注册申请

04.09.2014  17:55

  一、项目名称: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注册申请

  二、许可内容:山东省辖区内注册申请人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注册的审批

  三、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356和《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食药监注函[2005]61号)

  四、收费标准:无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本项目《药品注册申请表》(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da.gov.cn,下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填写、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电子文件(*.RVT)申请表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含电子版)

  2.《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非临床试验用)

  3.《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4.申报资料目录

  5.综述资料

  资料项目1 药用辅料名称

  资料项目2 证明性文件

  资料项目3 立题目的与依据

  资料项目4 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资料项目5 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6.药学研究资料
  资料项目6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项目7 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项目8 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项目9 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项目10 与药物相关的配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项目11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资料项目12 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资料项目13 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项目14 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资料项目顺序编号并单独装订成册,按顺序装入档案袋;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与原件一致,并保证完整、清晰;
  4.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药品名称、注册分类、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及其联系人姓名、电话和地址,研究机构名称、主要试验者(签名)、试验参加者、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封面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5.《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以及申报资料的封面应加盖注册申请人、研究机构的公章,公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6.加盖的公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7.报送2套完整申报资料(上述“提交材料目录”中涉及的资料)。

        8.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当是有效的、真实的、完整的。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特别提示:请按照《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

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食药监注函[2005]61号)附件要求,并参照《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2010年版附录的相关要求开展研究和资料整理工作。

  1.《药品注册申请表

  填写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本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各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规范。

  2.《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填写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两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关于印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的附件中下载,或者从省局网站( www.sdfda.gov.cn )药品注册“在线下载”中下载。

  3.资料项目1 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并提供国家标准复印件。

  4.资料项目2 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药用辅料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5.资料项目3 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及相关文献资料、生产、在制剂中应用情况综述。

  6.资料项目4 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的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7.资料项目5 包装、标签设计样稿: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令及规范细则中对化学原料药的要求,包括药用辅料名称、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用途、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等,须注明有效期,并应明显标注“药用辅料”字样。

  8.资料项目6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包括合成工艺、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的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9.资料项目7 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制备的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累计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以及生产工艺验证资料。提供所用起始原辅材料的规格标准、检验报告、购货合同和发票复印件等来源性证明资料,动、植、矿物原料的来源、学名。凡制备工艺与主要参考文献不同者,应提出修改的依据。

  10.资料项目8 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确证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图谱及对图谱的解析,与被仿制药用辅料进行各项测试对比。对于不能用理化手段测定结构、纯度的药用辅料,其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应与已上市的药用辅料相同。

  11.资料项目9 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与已上市药用辅料进行全面对比,包括理化常数、纯度检验、含量测定以及微生物限度、无菌等检测项目的方法学验证资料、有关晶型、异构体及生产工艺中可能带入的原标准规定以外的杂质和质控数据等。

  12.资料项目10 与药物相关的配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资料项目11 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4.资料项目12 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指试制的中试规模以上样品的自检报告以及动态生产现场检查样品的自检报告。

  15.资料项目13 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6.资料项目14 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质量标准、检验报告。

  八、申办流程:

  申请→省局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以受理(5日)→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评(160日)→省局审查并作出决定(14日)→省局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药用辅料注册申请。
  (二)技术审评:受理中心接收的材料,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送交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进行技术审评。但经技术审评,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现场核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审评意见。
  (三)决定:省局收到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的综合审评意见后,在14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药用辅料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四)送达: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内,省局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16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形成综合审评意见连同申报资料报送省局。省局14日做出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暂无规定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申办须知》工作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不包括注册检验、申请人补充资料以及因根据申请人要求推迟安排现场核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