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9市下月起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26.07.2015  12:13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昨天,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了解到,烟台市等9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自今年8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枣庄市等5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自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届时,山东省17市将全部享有地方立法权。

  期盼已久的地方立法权即将到位。据了解,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莱芜市、临沂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枣庄市、日照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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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1986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城市地方立法权,在山东,济南、青岛、淄博三市都早已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而这次立法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据了解,新修改的立法法在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关调查摸底显示,在山东,一些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均有较大的立法需求,这些市也对地方立法权充满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