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明确市级重点项目标准 服务业年投资超亿

04.11.2016  15:05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济南市发改委起草了《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

   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通讯地址:济南市龙奥大厦D807-1房间,邮政编码250099。

   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重点和省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列入市级重点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济政字〔2014〕3号)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实施。

  第三条 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对已签约或初步落实的重点项目纳入储备库,储备库项目经评审合格后纳入预备库,预备库项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库。

  第四条 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点项目的总牵头单位,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承担全市重点项目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稽察考核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项目建设推进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投融资平台作为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 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打造“四个中心”项目

  制造业、服务业等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以及重大结构调整升级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一般应在4500万元/公顷以上,产出强度应在900万元工业增加值/公顷以上、税收回报强度应在225万元/公顷以上。

  (二)建设现代泉城项目

  1.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以上;

  2.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建设项目,年投资规模应当在2亿元以上;

  3.旧改棚改项目:旧村改造、安置区建设、公租房建设等旧改棚改项目,年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4.社会事业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年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如下程序申报:

  (一)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投融资平台应当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市发改委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应提报如下材料:

  1.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施工许可等取得的相关审批手续文件。

  (三)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相关申报材料,经汇总筛选、专家评审、征求意见、调整完善,形成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安排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项目的推进与管理

  第八条 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重点项目信息实行月调度分析、半年通报制度。各市级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表和动态分析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重点项目信息收集实行联络员制度。各市级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应确定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建立网上跟踪服务制度。建设重点项目网上跟踪服务系统,形成统一编号的项目电子档案,跟踪记录重点项目从手续办理到竣工的各个环节,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项目手续办理。

  第十条 建立节点推进机制。市发改委根据责任单位提报的月度建设计划,制定公布市级重点项目节点工作计划,定时限、定标准、定任务,建立台账、分类指导,重点围绕工作节点加快项目推进,确保项目早实施、早见效。

  第十一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调度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并提请市政府每月召开重点项目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联合交办督查制度。市发改委汇总提出制约项目进度的相关问题,并配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对推进不力或服务保障不到位的单位,下达《市级重点项目推进督办通知单》。

  第十三条 建立问题分级解决机制。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推进责任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确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责任单位要及时报市发改委汇总,通过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问题交办督查、市重大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等方式分级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实行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市级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推进实际,对需要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在每年七月底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 强化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活动;

  (三)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四)对教育、卫生、文化、城市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代建制,严控项目规模、标准和投资。

  (五)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流程,进一步加强项目稽察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后评价制度,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纳入“绿色通道”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实施重点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再造。

  (一)建立批前辅导机制。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特性、审批要求等按需制定项目审批指南,通过批前集中辅导的形式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审批流程,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二)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容缺办理。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重点项目网上跟踪服务系统,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启动绿色通道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容缺受理审查。待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出具正式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服务代办制。市、县(市)区投资促进部门作为代办单位,安排专职项目代办员,建立服务台账,为市级重点项目无偿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审批手续及其它公共服务事项,可根据投资者要求提供帮办、协办服务。

  第十八条 优先配置土地资源。国土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挪用调整。

  第十九条 优先保障建设资金。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计划或信贷投放计划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市有关部门优先为市重点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 优先保障环境容量。环保部门要加快市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报批工作,凡在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已做区域性综合环境影响评价的,简化该区域内落地的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切实保障重点项目环境总量指标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进区域性综合评价评审。在开发区域或连片区域推进综合评价评审制度建设,将进区项目分别评价评审改为按区域统一编报,形成整体性评价评审,实现评价评审结果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市级财政部门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增列2000万元重点项目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策划包装、项目库建设、项目评审、项目前期补助、项目协调服务、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

  第二十三条 推行重点项目配套服务承诺制度。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清单,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配套服务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出具配套服务承诺函并承诺服务时限,确保项目后续建设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建立市级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实行重点项目驻在乡镇(街道)领导“周走访”、驻地公安部门“日巡逻”“定期排查”等制度,快速反应打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阻工闹事违法行为。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完善重点项目考核奖励办法。市发改委会同市考核办等部门,每年对市重点项目分解下达专项目标任务,就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有关部门对各重点项目的支持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年度重点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市级重点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相关单位下年度要素资源配置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2〕35号)同时废止。

一图读懂|看章丘如何全域出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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