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 通 知

07.04.2017  08:18

JNCR-2017-0150004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区和高新区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各开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的通知》(鲁建行字〔2016〕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拨付、补贴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

(一)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开工工程的养老保障金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1.3%计取,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缴纳。

工程项目所在地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管理机构缴纳;其他县、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区)管理机构缴纳。

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以工程备案合同约定日期为准。2016年5月1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按照原标准即建安工程造价的2.6%计取养老保障金。

2016年5月1日之后新开工并按照原标准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退费申请,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退费。

养老保障金按照中标(交易)价格、实际结算价格为计费基数,采取开工前预收、工程结算后多退少补的方式收取。

(二)建设工程原则上一次性全额预缴养老保障金。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工期超过1年的工程项目,可分两期缴纳(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与市管理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开工前首次缴纳金额不少于按照工程中标(交易)价格应收金额的80%,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全部缴清。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养老保障金结算,取得《工程竣工备案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算审核表》后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三)管理机构收取养老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票据。自2016年5月1日起,管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计划并申领使用。

        二、养老保障金拨付管理

      (一)养老保障金拨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依法在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社保账户;

        3.企业至少连续一年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持有《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

      (二)自2016年12月1日起启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新版《管理手册》,原《管理手册》作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建筑企业《管理手册》的审查、发证工作。进鲁企业申领《管理手册》的,由市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后报省管理机构审批、发证。

        具体申领及管理等相关事宜,按鲁建行字〔2016〕10号文件执行。

(三)2016年5月1日之后新开工的项目,按以下规定进行拨付:

本市建筑企业(含在本辖区独立法人注册,且独立在本市缴纳社保的中央、省及国家部委所属建筑企业)按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的100%拨付;本省外市建筑企业按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的90%拨付;省外建筑企业按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的50%拨付。

总承包企业依法实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领取养老保障金后,根据各自承担实际工程量按比例予以分配,并在分包企业《管理手册》登记注明。

(四)养老保障金原则上按工程完成进度向建筑企业拨付。建设方一次性全额预缴养老保障金的项目,管理机构收到建设方缴款后的第一个拨付季(当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根据建筑企业申请,按应拨额的30%拨付,工程主体完成后再拨付50%,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拨清。建设方分期缴纳养老保障金的项目,在建设方缴款后的第一个拨付季,根据建筑企业申请,按可拨额的30%拨付,工程主体完成时可拨付全部可拨资金,剩余应拨部分待建设方完成工程结算后拨清。

2016年5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如企业已取得《管理手册》,仍按原拨付政策进行拨付;如企业之前未取得但在2016年5月1日后办理了《管理手册》的项目,一律按照本省企业50%、省外企业30%的标准进行拨付。

        (五)建筑企业收到养老保障金后,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结余部分,企业留足6个月以上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后,原则上可按规定用于本企业职工及农民工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三、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金管理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按本级征收养老保障金额(不含本市施工企业承建项目的征收额)的10%向市上解调剂积累金。

(二)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调整享受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补贴资格的通知》(鲁建劳〔2010〕3号)规定,享受调剂补贴的建筑企业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1970年底前成立且改制前为国有及县以上建筑企业;

2.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连续6个月达150人以上的建筑企业;

3.从县属以上建筑企业(1970年底前成立)分离出来,成为一级法人单位、社会保险单独缴纳且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符合建筑企业资质规定的人数。

注册地在本市,符合上述调剂补贴条件的建筑企业以及在本辖区独立法人注册,且独立在济南缴纳社保的中央、省及国家部委所属房建企业可向市管理机构申报享受调剂补贴(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并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享受调剂补贴的企业,原则每两年审核一次。

(三)市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份,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养老保障金收支节余情况,对享受调剂补贴资格的建筑企业适当进行补贴。调剂补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四)调剂补贴金额按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1.养老保障金收支缺口以该企业上年度向社保机构支付社保经费总额(含未纳入社保统筹范围的由企业负担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家属的抚恤救济费、因工致残人员的护理费)与上年度全省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为其拨付的养老保障金总额之差计核;

2.企业未按工程完成进度及时向管理机构申领养老保障金,其养老保障金应申领金额计为收入额;

3.总承包企业通过结算方式将养老保障金支付给分包企业的,该部分应从总承包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额中减除,同时计入分包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额;

4.企业缴纳社保金按照不高于济南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参保核计;

5.享受调剂补贴企业的补贴额,不高于本年度全省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已对其拨付养老保障金总额。

(五)当应向企业调剂补贴养老保障金总额大于本市上年度可用补贴资金总额时,在本市上年度可用补贴资金总额度内,依资金缺口比例进行补贴。如确需动用本市往年结余积累养老保障金用于调剂补贴时,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调剂补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四、加强养老保障金监督检查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高效管理和规范使用。

五、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款项的实施时间按本通知规定的日期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8日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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