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5.01.2018  02:21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抽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称监督抽测)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监督抽测项目的检测试验工作。未设有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试验资质和能力的,由上一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试验工作。

第四条 监督抽测的项目和数量可替代相应进场复验或验收检测项目和数量。抽测项目应按照相关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第二章    工程用原材料及半成品监督抽测

第五条    工程主要受力钢筋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抽取不少于四种规格钢筋进行检测。

第六条    工程承重结构用混凝土,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在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各抽取不少于一组标准养护试件进行检测。

第七条  防水材料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八条    工程外墙外保温用保温材料(包括保温板及粘结砂浆)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保温系统、同一生产厂家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九条      开关、插座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条 建筑外窗应按同一建设单位、同一生产厂家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三章    工程实体监督抽测

第十一条  对基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动测法进行监督抽测。

抽测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桩型、同一桩基施工单位每5个单位工程(不足5个单位工程的按5个单位工程计算)抽测一个单位工程。

第十二条    对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对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锚固件的拉拔力进行监督抽测。

抽测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保温系统、每5个单位工程(不足5个单位工程的按5个单位工程计算)抽测一个单位工程。

第十三条    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对工程实体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监督抽测:

(一)检查工程资料发现,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和工程实体验收检测的;

(二)检查工程实体过程中,监督人员通过观感检查、便携式仪器抽查,发现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养护、管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第四章    监督抽测程序

第十四条   监督抽测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由监督人员现场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试样并进行封样,同时填写《监督机构现场抽样单》(见附件)。检测样品由建设(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五条 对结构实体的现场抽测,应由监督人员现场确定检测部位,同时填写《监督机构现场抽样单》,建设(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持相关工程技术资料至检测机构办理检测试验手续。

第十六条 监督抽样人员应是监督机构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见证人和抽样人,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     监督抽测结果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应由监督机构责成相关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办法修订说明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建设局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 处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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