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促循环经济:政府办公房装修十年内不得重装

24.07.2016  01:40
  7月22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简称《条例》)。《条例》从起草到颁布,历时4年,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54条,分别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副主任赵旭东介绍:“《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循环经济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过度包装最高可被罚款2万元

  循环经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条例》对与公众生活紧密相联的循环经济行为作了具体规范。比如,产品过度包装、治理交通拥堵、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在《条例》中都有明确体现。

  产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大量的宝贵资源,而且严重污染环境。为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降低消费成本,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条例》规定,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建立产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过度包装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

  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及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应当起到带头表率作用,《条例》对此作出了规范。

  为提高建筑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条例》对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的装修时间间隔作出明确规定: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超过十年需要再次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此外,《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行电子化办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