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08.04.2016  13:47

 

德州新闻网讯 4月1日,德州市陵城区的王某夫妇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不久前,年逾古稀的王某和陈某老两口来到陵城法院立案大厅,要求申请禁止女婿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4月1日,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辱骂、威胁、恐吓、骚扰王某和陈某,并及时将裁定书送到 被申请人 张某及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据悉,这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我市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也是山东省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两位老人称,其二女儿因不堪忍受被申请人张某长期以来的家庭暴力,于2013年离家出走。后被申请人张某经常半夜到老丈人家中以“要人”为由打闹,并用斧头砍门、在村内大街上书写威胁性语言恐吓,甚至给老丈人家送花圈,王某夫妇二人无奈报警,张某有所收敛。但近半年以来,张某变本加厉,前后20多次去老丈人家打闹。由于老人子女长期在外工作,对女婿张某打闹恐吓行为无可奈何,两位老人遂根据《 反家庭暴力法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受理此案后,随即派法官赶往现场,收集了相关证据及村民证言,并前往被申请人张某家中询问情况,在证实打闹、威吓等情况属实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对申请人王某和陈某夫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被申请人张某辱骂、威胁、恐吓、骚扰申请人王某、陈某。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当天,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送达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以及当地派出所。与此同时,法官还耐心安抚申请人情绪,并多次对被申请人进行谈话训诫,被申请人张某答应不再搅扰申请人的生活。(晚报记者杨鸣宇通讯员郑春笋)

■法官说法

“过去法院在调解家庭暴力案件时,都只能在暴力发生之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将反家暴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预防。”陵城法院相关法官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道护身符;而对于施暴者,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道紧箍咒,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这种民事法律救济途径,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筑起一道安全“隔离墙”。

■新闻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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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申请“保护令”

“保护令”可由受害人申请,受害人无法申请的,也可由其近亲属及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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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有哪些?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正置身于或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报警(出警)记录、住院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等,受理“保护令”申请后,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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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何处申请?

1.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据了解,目前我市各级人民法院随时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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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保护令”下发后,可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还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住所等。《反家暴法》规定,若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将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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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都保护什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