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租房合同就能落户上学!济南住房租赁细则起草完成
大众网10月27日讯 济南住房租赁政策即将出台细则,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开展住房租赁调研工作,并已起草了《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处于讨论修改阶段。
《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租房能落户,租房人子女可就近入学,更多的租房选择也将出现在住房租赁市场。政策出台后,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何时出台相关落地细则。
昨天,记者从济南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获悉,为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租赁工作的要求,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该局产权处在年初调研的基础上,近期先后召开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和高校专家等参加的租赁工作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交流国内其他城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做法。通过结合济南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征求意见,加强实际操作性,分别于17日、19日召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部分开发企业负责人召开了座谈会,围绕培育和发展省城租赁市场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意见》正在讨论修改中,预计近期就将出台。
“不仅是房管部门,目前包括国土、建委、教育、公安等多个部门,都在就济南制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政策提供重要参考。”据业内人士分析,在山东省出台的意见中,涉及多个部门共同推进。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这就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探索实行;租房落户,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等工作,则需要公安部门配合;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发放租赁补贴,又涉及公积金部门的政策调整。除此之外,关于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积极争取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国土部门也在积极地储备政策。
山东省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未来山东租房者可同享公共服务,可租赁房源也将大幅增加。
这个实施意见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山东将制定推行《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有利于保持相对稳定的租赁关系,维护各方尤其是租房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条款,合法稳定就业、租房居住的外地人,可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或申请落户,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租房居住的本地人,在条件许可的县市区,其子女有可能就近上小学、上初中。无房租房的家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提取公积金交房租。依法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机构、个人,可享受税收优惠。现有住房,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闲置国有厂房等,允许按规定改造或改建为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鼓励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鼓励各地出让土地适当新建租赁住房,支持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争取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综合央广网、山东商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