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改革动态(2014年8月1-15日)

03.09.2014  17:35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施行。根据2014年1月2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这次修改,主要删除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从业资质资格认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在取消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船舶登记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电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船员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等23项审批项目。

  在下放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下放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等7项审批项目。

  在监管措施方面,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的要求,通过修改10部行政法规的10个条款,重点强化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原实施部门和承接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手段,增加了事后备案、监督检查和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的规定。

  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本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关系投资创业创新就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约30项,涉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约10项,涉及企业资质的约5项。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涉及国际商务、质量、税务、资产评估、土地登记、矿业权评估、品牌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取消各地区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31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事项,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服务领域,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等。这些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利于推进创业投资便利化,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此外,国务院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把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有关法律。去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同意修改相关法律,本次一并公布。

   二、金融体制改革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意见》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要遵从“三结合”基本原则,即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根据这些原则,一方面可以通过综合开发用地供应与铁路建设联动等措施,提高铁路“吸金能力”,引导市场主体进入铁路建设领域;另一方面,通过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也可提高铁路自身筹资能力和收益水平。为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意见》明确,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在新建铁路建设项目时,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

   五、价格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通知》明确,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首次将央企棚户区明确纳入棚改规划。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在选点布局上,棚改安置房不再是独立的区域,也被纳入新型城镇化的整体布局。《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启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的通知》,确定北京市密云县等57个地区纳入第一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同时明确了57个地区的制度创新重点。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将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领导干部评价考核体系、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家公园体系、探索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等30多项创新性制度纳入各地方实践探索重点。《通知》要求,先行示范地区要按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定位、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和时间要求。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围绕破解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瓶颈制约,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为本地区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积累经验。

   八、地方改革

  《重庆市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出台。根据《方案》,重庆市将着力在5个方面加快改革和创新,建立更为完善的统筹城乡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重点探索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适度规模经营机制、创新农民合作社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建立城市资本下乡投资经营机制。二是深化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方面,重点在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通道、提升城镇人口承载能力、维护进城落户居民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进行改革。三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方面,重点就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机制、加强财税引导、加大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金融监管支持引导作用、引导银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保险支持“三农”力度等进行改革。四是完善地票制度功能方面,重点完善地票使用及交易机制、完善复垦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三农”权益保障机制、构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五是健全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方面,重点构建完善的三级农产品市场体系、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全面推进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积极培育农村现代流通主体等。

  黑龙江省试点外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8月4日起,黑龙江省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该项政策主要为:一是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为100%。二是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资本金的使用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三是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四是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后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五是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即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后,根据意愿随时向结汇银行申请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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