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山东实施“三证合一” 一窗受理一表申请

28.09.2015  17:28

   中国山东网9月28日讯 (记者 董理)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已采取的保障措施。记者了解到,今年“十一”后,企业登记通过“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套材料”,将原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国务院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创业创新作出的重大部署。9月2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鲁政办发〔2015〕39号),10月1日将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企业注册登记只需填“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山东省工商局局长杨宜新介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一窗受理”的要求,设立“三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统一解答社会咨询、办理登记业务,在一个窗口完成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整个过程。

  改革后,企业注册登记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一次审核”后直接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改革过渡期至2017年底 期间原证照可继续使用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设立过渡期,为今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从今年10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企业一律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已设立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登记部门直接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也可根据需求,直接申请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