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生条例修改征民意 不管一孩二孩产假有望158天

31.12.2015  18:40

30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稿,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本报记者 李钢 马云云

红利1

只要生育合法,产假就延长60天

国家政策变了,以后产假到底还会不会增加?”正处于孕期的市民张女士说,她已经29岁,属于晚育,怀的是第一个宝宝,在老政策下,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她还可以增加享受产假60天。但现在她担心: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我这种情况产假还能延长吗?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如何延长,没有做出规定。

此次,我省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这一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符合规定的再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60天的相关奖励。这一幅度与此前规定的晚育假幅度相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看到这里张女士可以松口气了,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她都有望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红利2

生二孩将不用再办准生证

单独两孩后,一胎不用办准生证但二胎要办,现在全面两孩了,二胎还要办证吗?”随着全面两孩即将落地,不少居民担心会出现新的“办证难”问题。

五年前,我一胎办证,由于户口不在一个地方,可费劲了。”回忆起一胎办证的经历,王俪霞仍心有余悸。她告诉记者,她的户籍在临沂莒南县,而她丈夫的户籍是临沂沂南县,两人婚后定居在沂南。“当时为了省事儿,我就暂时没把户口迁到沂南。”没想到,就是因为户口在异地,准生证办起来麻烦了不少。“我们符合全面两孩政策,要是还得办证,那真是麻烦。

据介绍,准生证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之前被俗称为“娃娃票”。因为是事前办理,因此有“许可”的意思。有的基层为了工作方便,还增加个别“土政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办证难。“准生证”一度被网友调侃为“折腾证”。

2014年,我省修改计生条例,推行单独两孩时,取消了一胎的准生证制度。当时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而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此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意味着如果修正案顺利通过,生育二孩将不需要在生前办准生证。

红利3

独生子女费”有望领到孩子18岁

除了产假和准生证,很多人还关心独生子女奖励问题。“现在国家不鼓励独生子女了,那是不是独生子女奖励要取消?”作为一位独生子女的母亲,43岁的苏女士说。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相应奖励或者扶助。

也就是说,原有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继续享受。但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意见稿还对奖励政策作出少许调整,“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而原条例规定,“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这意味着独生子女费领取年限有望延长4年。

此外,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扶助政策维持了原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红利4

不到结婚条件生娃,罚款后能再生二孩

我们生第一个孩子时不到结婚年龄,交了罚款还是不给我们办二胎证,可我们是符合二孩条件的。就因为我省计生条例有个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了交抚养费还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本报曾以《非婚生头胎,咋办不了二孩证》为题报道过这样的遭遇。

对此,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修改,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了不再批准其生育其他子女的规定。

此外,在对违法生育的处罚标准上,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减少了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

例如,意见稿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现行条例的规定是,“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上,意见稿相比现行条例也有所降低。例如,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现行条例的规定则是,“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