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拟修法落实“全面二孩”:产假增俩月 晚婚假取消

31.12.2015  19:18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5年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14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看点—

6种情形经批准 可再生育子女

要点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6种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六种情况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根据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个家庭中最多可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家庭夫妻双方都带子女再婚的,不可再生育共同子女,征求意见稿中放宽了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条件,一个家庭最多可有四个孩子。但是意见稿中并未提及“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三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可否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 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给予五千元罚款。

看点二

晚婚假取消 二孩产假延长

要点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而征求意见稿中,将该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生育,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产假都统一。

至于之前条例中规定的晚婚假,则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删掉。

看点三

新政策出台前的独生子女仍有奖励

要点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关于独生子女的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