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五一施行 毁古树最高罚30万

21.04.2015  20:08

   中国山东网4月21日讯 (记者 张敏敏)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分级保护古树名木,并对“大树进城”加以规范。

  保护森林资源总量 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截至目前,山东省有林地面积达4679万亩,林木蓄积量12360.74万立方米,林木覆盖率24%,林业总产值达6094亿元,位居全国第二位。虽然山东省林业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森林资源总量仍然偏少,生态公益林更少。

  山东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表示,针对上述情况,山东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生态修复制度等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纳入到《条例》中,成为本条例的最大亮点。

  其中,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根据《条例》要求,山东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

  分级保护古树名木 毁古树最高罚30万

  此外,根据2012年普查,山东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目前共有古树名木8345株;古树群272个,28万余株。其中按树龄划分:国家一级保护古树(500年以上)2190株,国家二级保护古树(300—499年)2149株,国家三级保护古树(100—299年)3893株,名木113株。但是,从总体形势来看,保护管理认识不足、经费不够、责任不清、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近几年来个别地方损毁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条例》明确了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划分办法,规定: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针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行为,《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大树进城"   非法挖树将罚补种3倍

  山东省林业厅资源和林政处处长姜敏介绍,近年来,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且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为此,《条例》专门针对“大树进城”这类行为设置一条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等类型的树木。

  记者了解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乡绿化禁止采挖下列类型或者区域的树木:(一)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此外,针对非法采挖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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