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14 化学药品(仿制药)注册申请

04.09.2014  17:57

  一、项目名称:化学药品(仿制药)注册申请

  二、申办内容:山东省辖区内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的化学药品(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签收、受理(包括药用空心胶囊等特殊药用辅料以及其他需要标准复核的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标准:省局和国家局各收1500元/个原料药或制剂;如再增加一个制剂规格,则加收300元。药用辅料不收费。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本项目《药品注册申请表》(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da.gov.cn,下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填写、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电子文件(*.RVT)申请表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含电子版)
  2.《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非临床试验用)

  3.《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4.申报资料目录

  5.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申报品种为原料药的,免报)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6.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申报品种为制剂的,免报)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批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申报品种为原料药的,免报)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7.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申报品种为注射剂、局部用药等的,需提供)

  8.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申报品种为原料药或免临床试验的,免报)
   (30)临床研究者手册(申报品种为原料药或免临床试验的,免报)
  说明:

  1.以上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及其附件2。

  2.根据《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以下简称387号文)和《关于印发化学药药学资料CTD格式电子文档标准(试行)和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1〕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提交的申报资料,则第二部分“药学研究资料”,应符合上述《通知》的要求,其他资料项目及内容不变。

  3.申报资料中需要提交电子版的项目与要求,详见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 www.cde.org.cn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或387号文、98号文要求的资料项目顺序编号,按资料项目编号单独装订成册,并按顺序装入档案袋。按照CTD格式整理的申报资料,依照综述资料、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试验资料的资料分类单独整理装袋;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与原件一致,并保证完整、清晰;

  4.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药品名称、注册分类、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及其联系人姓名、电话和地址,研究机构名称、主要试验者(签名)、试验参加者、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封面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5.《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以及申报资料的封面应加盖注册申请人、研究机构的公章,公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6.加盖的公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7.报送2套完整申报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可为复印件)。每套资料的第一袋均应包含1份《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非临床试验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目录,上述三表需同时报送省局一式二份(有委托试验项目的,另增加1份《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非临床试验用)》,用于现场核查)。

  8. 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当是有效的、真实的、完整的。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特别提示:请认真研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及其附件2,或者387号文和98号文,以及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并按照其要求开展相应的研究和资料整理工作。

  1.《药品注册申请表

  填写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本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各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规范。

  需注意的事项:

  (1)申报化学药品仿制(化学药品6类)的品种,“申报阶段”,均应选择“生产”。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品种,完成临床试验后,向省局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临床试验后)》和临床试验批件,省局组织对临床试验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注册申请人将申报资料连同省局的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意见迳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后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

  (2)“附加申请”,可根据申报品种情况选择“减免临床试验”、“非处方药注册”等。关于非处方药注册申请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章;

  (3)“药品通用名称来源”选“国家药品标准”;“药品通用名称”、“英文名称”以及“规格”项须与国家药品标准中的一致;

  (4)“制剂类型”,对于申报品种为“原料药”的,若为无菌的,可填写为“原料药(无菌)”;若申报品种为“注射用×××××”的,可填写为“注射剂(无菌分装)”或“注射剂(冻干)”;

  (5)“药品标准依据”,均选“国家药品标准”,并视具体情况选择“是或否修订”;

  (6)“生产地址”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剂型生产地址一致;

  (7)其他:《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应当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2.《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非临床试验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填写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两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关于印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的附件中下载,或者从省局网站( www.sdfda.gov.cn )药品注册 “在线下载”中下载。

  3.资料项目1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同时应提供国家标准复印件(进口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可不提供)

  4. 资料项目2 证明性文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若申报品种为原料药或新增剂型和类别,需增加相应生产范围后方可申报);

  (3)《药品GMP证书》(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生产范围的,无需提供);

  (4)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

  (6)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资料项目2和资料项目13号或CTD格式申报资料3.2.P):

  ①直接向原料药生产企业购买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的,需提供下列文件:
   a) 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
   b) 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
   c) 原料药的出厂检验报告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原料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
   d) 购货发票。原料药如属赠送的,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e)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
   ②申请人向原料药经销单位购买原料药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药生产企业之间的代理销售协议。
   ③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提供以下文件:
    a) 进口原料药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b)《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c) 口岸药检所的进口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中的注册证号应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一致
    d) 购货发票
   e)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

  f) 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进口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协议
   说明:使用正在注册进口的原料药的,应提供原料药进口注册的受理通知书。
   ④原料药与制剂同时申请,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申报相同剂型的原料药来源不能有相同的原料药注册申请人。
  (7)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5.资料项目3 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制剂研究合理性和临床使用必需性的综述。
  6.资料项目4 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7.资料项目5 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8.资料项目7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9.资料项目8 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尚应包括对工艺验证的资料。
  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应包括起始物料、处方筛选、生产工艺及验证资料。
    10.资料项目10 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11.资料项目11 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2.资料项目12 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提供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自检报告,资料报送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时补入动态生产检查时的3批自检报告(与用于注册检验的3批批次一致)。
  13.资料编号13 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提供资料项目2中涉及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参照原料药的相关要求提供药用辅料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14.资料项目14 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影响因素试验、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5.资料编号15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需提供检验报告)。
  16.资料项目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7.资料项目28 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8.资料项目29 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9.资料项目30 临床研究者手册: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八、申办流程:
  申请→省局受理中心签收材料→省局形式审查并予以受理→省局组织现场核查,通知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省局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
  九、许可程序:
  (一)签收: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日签收。
  (二)受理:受理中心签收后,将申请材料送交省局药品注册处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三)审查:省局受理后,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省局根据形式审查与现场核查意见形成审核意见,并将审查意见、现场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局审批。
  (三)行政许可决定告知: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件之日起10日内在省局网站发布批件领取通知,由申请人直接领取。
  十、承诺时限:
  省局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等工作。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申办须知》工作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不包括注册检验、申请人补充资料以及因根据申请人要求推迟安排现场核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