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玻尿酸美女模特毁容 工作丢了还患上抑郁

23.06.2016  17:30
  从事影视传媒的90后岳琪琪为了美上加美,在并未经工商注册、不具备医学美容资质的某美容院注射了5支玻尿酸进行面部微整形,后来面部发生感染,并因此被单位辞退,患上了抑郁症。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岳琪琪一纸诉状将美容院老板告上了法庭。

  诊断>>

  如不能消炎治愈,可能导致面部塌陷

  岳琪琪是个90后美女,从事影视传媒工作,经常拍摄杂志封面。为了美上加美,2015年1月,原告岳琪琪在被告熊雅雅经营的某美容院(该美容院并未经工商注册)注射了5支玻尿酸进行面部微整形,约45天后,岳琪琪面部出现严重肿胀、并伴有发热、疼痛等症状。

  靠脸蛋谋生的岳琪琪一下慌了神,到全国各地遍寻名医,先后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省立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京空军总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面部的肿胀及发热、疼痛症状偶有缓减,但仍会不定期出现加重,仍需后续治疗。一家医院甚至建议,如依靠消炎不能治愈,后期有可能需要手术治疗以去除注射物,但去除注射物后有可能导致面部凹陷。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历及诊断结果分析报告证明,岳琪琪在熊雅雅处注射药物后导致面部伤情,致使岳琪琪出现严重的恐梦、抑郁、悲观等消极情绪,岳琪琪承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目前已经患有严重的抑郁症。

  俊俏的脸蛋儿没了,工作也就难保了。岳琪琪原在山东某影视公司任职,经常要拍摄广告、杂志封面等宣传材料,面部的伤情给其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最终导致岳琪琪被单位辞退。岳琪琪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熊雅雅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熊雅雅返还原告岳琪琪美容服务费,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万余元。

  辩解>>

  又到别处打过瘦脸针,不是注射玻尿酸所致

  被告熊雅雅辩称,本案中自己不构成侵权,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她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岳琪琪主动要求和她一起注射玻尿酸,而且岳琪琪注射的玻尿酸是正品,被告本人并无盈利,主观上无过错。

  熊雅雅还提到,岳琪琪在注射了玻尿酸之后又去别处注射了瘦脸针,因此岳琪琪脸部不适与注射玻尿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岳琪琪在注射了玻尿酸之后,仍然不改不良生活习惯,不遵医嘱,自己也有过错。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被告熊雅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与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均不符,且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美容”项目明确表明“不含医学美容”。

  据本案审判长谭树杰介绍,任何单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也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注射玻尿酸属医疗美容诊疗科目。因此,本案中熊雅雅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判决>>

  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最终支持5000元

  原告岳琪琪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万余元,哪些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岳琪琪主张要求被告熊雅雅退还美容医疗费7200元、赔偿医疗费1200余元,交通费300余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另查明,原告岳琪琪的工作单位为某影视公司,从事传媒工作,经常拍摄广告、杂志封面等宣传材料。原告月工资底薪2400元,因面部感染医治误工两个月,故对于原告岳琪琪主张的误工费,法院酌定支持4000元。

  对于原告岳琪琪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济南历下法院认为,对于从事影视工作的原告岳琪琪来说,被告熊雅雅无证即为其进行医疗美容,致其脸部伤害,必然会造成原告的精神痛苦。法院结合被告熊雅雅的侵权事实、过错程度等情节,酌定赔偿原告岳琪琪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最终,历下法院判决被告熊雅雅赔偿原告岳琪琪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17000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宋立山 通讯员 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