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药监局:下月起食品“三小”须“持证上岗”

26.05.2017  19:14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这些年一直被社会关注的食品“三小”有了监管新规。记者日前从济南市食药监局获悉,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三小”均须“持证上岗”,每个摊位还将配发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此外,新规还列出了负面清单,如小作坊不得生产酒类产品等。

  新规对“三小”有啥要求?

  “三小”须登记备案

  食药监管部门介绍,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制度,小摊点实行备案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食品摊点的备案信息公示卡当场制作发放。其中,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应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食品摊点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登记备案和“三小”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生产经营有“负面清单”

  新规对“三小”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如小作坊不得生产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酒类等产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为经营设定“硬杠杠”

  具体包括亮证经营,即“三小”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此外应公示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以及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原料公示信息;经营者还应确保留存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单据;严格按照《条例》操作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环境要清洁,具有四防(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设施。

  哪里不能摆食品摊

  《条例》明确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提出,在划定区域外,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此外,新规要求,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违规“三小”咋处罚

  新规要求,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谈到新规执行效果时,市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对新规加强重视程度,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食安委和食安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监管格局。

网络编辑:颜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