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淄博市反馈督察情况

01.06.2017  20:0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12日,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四组对淄博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反馈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组于6月1日向淄博市委、市政府进行了反馈。反馈会由于海田市长主持,陈绍民组长通报督察意见,周连华书记作表态发言,周杰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淄博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督察认为,2013年以来,淄博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比较重要的位置,制订实施多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治污减排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淄博市连续两年将环保工作作为全市“十个新突破”工作重点之一;出台《淄博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关于加强生态淄博建设督查问责的意见》等文件。

  近两年,强力淘汰落后产能,突出整治钢铁、火电等行业,倒逼行业转型升级;制定出台《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深度治理1142家大气污染企业;积极开展降煤减排;实施工业点源废水治理再提高工程180个,对全市19座污水处理厂实施一级A标准达标改造,全市13处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实现了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2016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蓝繁”天数比2015年分别增加40天、60天;PM2.5、PM10、SO2、NO2平均浓度比2013年分别下降36.8%、23%、57.7%、15.8%,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幅度列全省第一;全市省控河流断面COD和氨氮平均浓度比2013年分别下降33%和36.5%。淄博市被评为2016年度全国环境治理项目推进快、成效明显的4个市之一,获得省生态补偿资金列全省第二位。

  积极探索实施“一案双查”、“提级调查”等模式;加大刑责治污力度,严惩重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办理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10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3人,逮捕83人;集中开展生态淄博建设“百日行动”,共检查企业8660家(次),督办重点事项13766件,督办问题6655个,组织、纪律和刑事问责76人次;对火电、建陶等行业深入开展“九个一律”专项整治和 “回头看”,共检查企业1186家,发现整改问题511个,对不能落实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

  淄博高度重视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按照边整边改要求,严查严处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并向社会公开。督察组分3批交办的397件环境问题和举报已基本办结,责令整改191家,关停取缔62家,拘留5人,行政约谈1317人,问责35人。

  督察指出,淄博市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但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与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群众期盼仍有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到位

   一是在工作部署方面 ,未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规划要求配套制定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未明确煤炭总量控制责任单位,也未落实对区县政府燃煤削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燃煤削减调度通报、煤炭削减预警制度要求;未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二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 ,未严格落实省、市对原山、鲁山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情况发现的三个突出问题的整改要求;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严,导致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出现了矿山开采建设项目。 三是压力传导方面 ,市、区县部门环保职责履行不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预案确定的对有关企业或单位的限电停电措施;落实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分预案方面,存在部门联动不够、未形成合力等问题。对“散乱污”企业整治,主要由环保和公安部门参与,基层党委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散乱污”企业屡禁不止,督察期间,群众对各类化工、耐火建陶、开山采石等行业产生的大气污染问题投诉量占比高达71.4%。博山区、临淄区对私采乱挖、无证开采行为存在打击不力和乱作为现象。

   (二)规划缺乏引领作用,产业布局不够合理

   一是规划引领作用不足。 2006年编制完成了《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但直到2016年1月才完成审批,导致各级、各部门及各行业规划缺乏编制依据,《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1月18日批复后至今一年多时间,淄博市各部门及各行业的规划工作仍未及时开展,个别已经完成的部门规划也缺少环境影响篇章和说明,未考虑环境保护问题。 二是区域热源平衡方案覆盖面不全、规划布局不够合理。 淄博市仅主城区(包括张店区和高新区大部分区域)编制了热源平衡方案,其他区县均由当地有关部门自行开展,热源点和热力管网规划建设以及燃煤锅炉和小机组的替代等统筹性不足,不利于能源结构优化和调整。 三是园区及专项规划问题突出。 淄博市未编制包括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专项规划等行业规划;29个省市级园区中有22个未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淄博市中小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部分行业规划未设立环评篇章或说明。 四是园区建设缺乏统筹、管理不善。 各类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从产业布局、项目建设到园区实际建设面积均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普遍存在着批小建大、产业定位与批复不符、工业企业实际建设数量远大于批复数量、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客观、不准确以及经济开发区实际管辖面积远大于批准规划面积等问题。由于规划滞后,导致园区区域优化产业布局,改善环境质量、结构调整的功能弱化。

   (三)部分重点工作落实不够扎实

   一是能源结构调整的统筹协调性不足。 燃煤消费总量底数不清,经信、煤炭、统计、环保等部门提供的煤炭消费总量数据差异较大,各行业对煤炭消费量数据不衔接,煤炭减量数据与空气质量改善结果不响应。绿动力改造验收对部分企业直燃煤锅炉改造,未按改造前后实际减煤量计算减煤量,而是通过理论计算推算减煤量。个别企业绿动力工程项目尚未投运或2014年之前锅炉已经淘汰,却将煤炭减量计入2016年度;燃煤小机组和锅炉围城现象突出。2015年,淄博市煤电机组数量为142台,但总装机容量为588万千瓦,单机容量仅4.1万千瓦,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区域内煤电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高,导致淄博市空气中SO2、NO2浓度居高不下。2013-2015年,淄博市淘汰了燃煤机组47.5万千瓦,占全省淘汰总量的21.4%,但“十三五”计划淘汰量3.75万千瓦,仅占全省淘汰计划的0.4%,且目前没有明确的煤电机组上大压小和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和措施。 二是重点企业防护距离内搬迁工作推动较为缓慢。 个别建设项目未落实村庄搬迁方案。 三是部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 雨污管线不能对园区企业实现全覆盖,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未集中处理。四是绿动力提升工程中煤粉炉推广与预期减排效果不响应。煤粉在制备、运输、储存过程中存在次生污染和安全隐患,符合要求的制粉单位数量少,企业煤粉锅炉不能连续使用,致原有燃煤锅炉间断开启,污染物直排。部分小煤粉锅炉配套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存在运行不稳定,氧化法脱硝吸收废水不能规范处理次生环境污染问题。

   (四)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排名居后,防控任务艰巨

   一是生态环境状况排名居后。 2014-2015年淄博市生态环境状况在全省位列12名,张店区等4个区县生态环境状况未达到良好水平。督察期间发现临淄区临淄石海矿业、博山区博山银龙村等多起矿山盗采盗采石料、土方的违法行为。 二是区域空气污染依然较重。 2013—2016年,淄博市SO2、NO2年均浓度虽逐年改善,但现状排名仍然相对靠后,污染物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三是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艰巨。 2016年按照21项指标全年均值评价监测评价结果表明,重点流域河流省控8个监测断面仍然存在劣V类断面1个,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TP),未全面实现重点流域水质消除劣V类水体的目标。 四是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环境安全隐患大。 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存在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突出矛盾,部分企业危险废物超期贮存,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存在瞒报、漏报等现象;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能力不足,存在代签转移联单现象;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医疗废物处置不及时、台账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焚烧产生的飞灰不能及时处置。

  督察要求,淄博市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快推进淄博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本次督察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的各类环境问题,对于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督察强调,淄博市委、市政府应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督察反馈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省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形成了问题清单,将按有关规定移交淄博市委、市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