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整改情况公示

26.11.2019  03:21

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现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的整改落实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一些部门对自身环保责任认识不到位,认为是替环境保护部门“扛活”。

二、整改目标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主体意识,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人人有责,环境整治从我开始”的理念,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切入点、着力点,全面做好检察环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三、整改措施

切实增强服务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大威慑力;探索破坏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监督,深入开展以环境保护领域为重点的公益诉讼攻坚行动。

四、整改完成情况

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人人有责,环境整治从我开始”的理念,切实改变环保工作与本单位、本部门无关的错误认识,进一步增强服务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为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作出检察机关的努力。

全省检察机关三级检察院持续加大司法办案力度,坚决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刑事犯罪,强化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监督,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等专项活动,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不断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937件1494人,起诉1710件3701人,监督立案78件127人。扎实践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重点打击、综合整治、修复补偿“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确保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认真落实与省法院、省财政厅等部门会签的《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在工作中严格督促落实文件规定,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注重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公益、促进依法行政的功能作用,通过行政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经诉前程序后仍未履职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了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攻坚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807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34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208件,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41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5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2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2件。

现此项任务已整改完成,拟申报销号,公示期为11月25日至11月29日。监督电话:0531-83011029(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