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面排查登记“黑户” 解决四类人员户口登记

29.03.2016  19:06
昨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96号文件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解决好四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鲁网3月29日讯 (山东商报记者 郑心茹)昨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96号文件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解决好四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意见》中提出,将要全面登记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的户口。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对于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要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核实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调查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